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谈股权投资的纳税差异及调整方法

录入时间:2003-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3信息】 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区分 两种情况缴纳所得税:一是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这项持 有收益在税法上称之为股权投资所得,当投资方税率高于受资方时,投资方应将这部 分持有收益按差额税率补税;二是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 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项处置收益在税法上称之为股权转让所得,要全额并入纳税 所得按投资方的法定税率纳税。另外,当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整体资产转让时, 《通知》要求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进行所得税处理。仔细比较,《通知》在股 权投资收益及相关问题的处理上与《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形成了企业缴纳所得税时需做诸多纳税调整,而且这些差异比较复杂,调整难度较大。 笔者对比《通知》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探讨了股权投资的各项纳税差异及其调 整方法,以帮助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工作,正确缴纳所得税。   1.短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   《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 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 补缴企业所得税。但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不确认投资收 益,而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这样企业就应将当期收到的短期投资股利作为一项时 间性差异调增纳税所得。因为会计上冲减了短期投资成本后,今后处置股权投资时, 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损失)会大于(小于)税法上确认的数额。为转回纳税差异, 企业处置股权时要调减纳税所得。   2.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   根据会计制度,投资方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只在 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反映股权的变化。但根据《通知》的要求,企业取得的 股票股利要按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依法补税。股票股利作为一项时间性差异,取 得时要按票面价值调增纳税所得;处置股权时就需按当时收到股票股利的票面价值调 减纳税所得。   3.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   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 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当调整初始投资成本,按 期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但税法上没有相应规定。会计上 减少或增加的投资收益实质上是时间性差异,要按处置收益对待,调增或调减纳税所 得。   4.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这两项准备金,税法不得扣除,企业计提后缴纳所得税时要 调增纳税所得,依法定税率纳税。   5.企业会计期末确认的投资损益   《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核算方法, 被投资企业会计上实际作出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时投资方企业产生了补缴所得税的义务。 《通知》同时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 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由此可以看出,《通知》确认 股权投资损益的时间和方法与会计上的成本核算法一致;但与权益核算法差异较大。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企业要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通知》还规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资产,除股票外, 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如果会计上确认投资所得的方法与税法不 同,其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就是一项永久性差异,应调增或调减纳税所得,以便正 确计算补税的数额。   6.投资方获得的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   《通知》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 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应视为投资收回,冲减投资 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项规定,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支付额, 可区分三种情况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1)未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 盈余公积部分,作为持有收益,依法补税;(2)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 盈余公积而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不作为当期的持有收益;(3)超过被 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且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作为当期的股权 转让所得,按法定税率纳税。从会计的角度讲,当企业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方一律做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当企业 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其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 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即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利润超 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所以,无论投资 方采用权益法还是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既超过 被投资企业的累计净利润,又超过投资方的投资成本时,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均应 作为股权转让所得,按投资方的法定税率纳税。   7.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   《通知》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 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的股权投资收益 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会计上则是将股权 投资损失全部记入损益表的。所以当股权投资损失超过当年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 让所得时,超过的部分就是一项时间性差异,待以后纳税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 所得大于股权投资损失时,将以前结转过来的时间性差异一次或分次转回。   8.企业以部分非货币资产投资时的纳税差异   《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 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当公允价值高于或低于非货币资产的账面 价值时,税法上就出现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项投资交易如果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当这项交易不涉及补价时,会计上就无所得 或损失,但应按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调增或调减纳税所得。当投资方收 到补价时,《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要求确定收益。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 价值,会计上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收益,这一收益一般低于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所 得,期末应将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与会计上列入营业外收入的差额调增纳税所 得,依投资方的法定税率纳税;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会计上确认 为收益的负值,即损失,期末应将税法按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的资产转让 损失,与营业外支出上列示转让损失的差额调整纳税所得。   《通知》还规定,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 所得税确有困难,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 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的纳税所得中。   9.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时的纳税差异   《通知》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 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 让所得或损失。《通知》又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 额中,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即补价)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 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反,转让企业收到了接受企业的补价,按会计法规却要计 算收益,会计上的收入或损失应按永久性差异调减或调增纳税所得。如果非股权支付 额高于接受企业股权票面价值的20%,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其调整方法与上文第8项 相同;如果整体资产转让为货币性交易,则无纳税差异;如果接受企业不支付补价(属 于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则无纳税差异。   《通知》规定,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资产的账面 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但当这一交易属于货币性交 易时,会计上按原持有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股权的成本;如果资产评估增值,会计成 本高于计税成本,尽管整体资产转让之初无纳税差异,但在处置股权时,会计上的处 置收益与税法上的收益发生差异,应将两种成本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bd20030904012)(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