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企业为何广告费扣除标准不同
录入时间:2003-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3信息】 有两家企业,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企业),一家为个人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乙企业),二者都从事食品的生产与销
售。2001年,两家单位的产品销售规模基本相当,分别为351万元和349万元,利润水
平也大体相当,分别为8.1万元和8.12万元,两家单位实际发生的广告支出全都是
14万元,但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之后,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股份有限公司
无须补交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却须补交个人所得税近2.5万元。何以如此呢?
这完全是因为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同而引起的。
对甲企业而言,其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上也就按照《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规定执行。对于企业的广告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
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公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即国税发[2001]89号文,文件
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
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
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
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此,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甲企业所发生
的广告费可以按照销售收入的8%计算并在税前扣除。它现在取得销售收入351万元,
计算后可知它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应当超过28万元。而它实际只发生了14万元,因此,
其发生的广告费可在税前全额列支。
而乙企业就不同了,它是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在税前费用扣除上,它就必须按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标准执行。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即财税[2000]091号文的规
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也就是说个人独资
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为2%。对照乙企业,它实际发生销售收入349万元,政策
允许其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应当为6.98万元。但是企业实际发生了14万元,超标准列
支了7.02万元,对此,税务机关自然要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补征企业少交的个
人所得税。
事实上,除了广告费之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一般企业在宣传费用以及准备金计提
等方面也存在扣除标准上的差异。对一般企业而言,在税前可以计算扣除销售收入5
‰的业务宣传费,而对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其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一起计算,不得超
过销售收入的2%。一般企业可以计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等,而个人独资
企业则不得计提任何的准备金。 (aj2003090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