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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 核算方法选择须未雨绸缪

录入时间:2003-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3信息】 股权投资有两种收益观点,由此产生两种 损益确认方法。   第一种,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成本是企 业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时的实际支出,一项投资能够获得多少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能分回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当处置某项股权投资时,计算该项投资累积获得的收 益是实际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加上处置该项投资时实际收回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 从这种观点出发,产生了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 时确认为投资收益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这种方法通常称为成本法。用成本法确认收 益,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情况。   第二种,按所持股权代表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 权代表股东享有、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的权利,当被投资单位产生利润而增 加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反之,若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而减少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计算应分 担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通常 称为权益法。   两种方法如何选择?在实际运用中需要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具有的控制或 影响能力而定。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 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 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 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然投资不足20% 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 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 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两种核算方法比较,选哪一种较划算呢?举一例分析。   甲企业在1998年初以18000万元成本购入乙企业全部股票90000万元的20%,乙企 业在1998年至2001年各年的年收益(亏损)及分派股利的资料如附表所示。   按成本法核算,甲企业只有在乙企业分配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并纳税,因为 1999年乙企业未分配股利,不用确认投资收益。而采用权益法核算,1999年虽然乙企 业未分配股利,但甲企业仍然要确认投资收益900万元,按企业所得税税法的有关规 定纳税。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差异在于,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 资企业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 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与收付实现制 相近,收益实现符合谨慎原则。而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视为一个经济实 体,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是两个法律主体,但在损益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 则。所以,在被投资单位产生损益时,投资企业应相应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 作为投资损益。   综上所述,成本法在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 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 “投资收益”账户上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 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被投资企业不能做利润分配), 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的企业无心节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延迟缴纳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来说, 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股权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当然,由于会计制度规定了选择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条件限制,企业要选择成本法, 就必须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就进行筹划,控制投资比例。比如很多企业为了实现合理 节税,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宁可向几个行业多个企业投资,也要把股权投资比例控 制在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20%以下。 附表: (单位:万元) 时间 1998年 1999 2000 年 2001 年 合计 净收益 22500 4500 -3000 3600 27600 分派股利 18000 0 4500 5400 279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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