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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另一企业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今年年初,某公司租下本县一家百货商店。 承租后的商店实行独立核算,并重新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于3月份开始营 业。根据税法规定,新办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该公司新办的百货商店是 否也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第00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 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 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这是国家 为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给予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 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 业。   二是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企业。   至于企业被另一企业承租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是否为新办企业的问题,《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是这样规定 的: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 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据此,该公司承租的商店,虽然重新办理了工商登记,但并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 “新办企业”条件,因而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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