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职工的通讯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某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常和客
户联系,电话费较多,所以公司每个月发给相关人员200元电话费补助。问:该项费
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
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
(2003)63号]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有效发
票,按实际发生数额。准予税前扣除,但最高扣除标准不得超过人均每月200元。该
公司发给销售人员的电话费,应属于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用,金额也在规定的
扣除标准内、在取得有效发票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i 2003 009 049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