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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职工的通讯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某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常和客 户联系,电话费较多,所以公司每个月发给相关人员200元电话费补助。问:该项费 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 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 (2003)63号]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有效发 票,按实际发生数额。准予税前扣除,但最高扣除标准不得超过人均每月200元。该 公司发给销售人员的电话费,应属于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用,金额也在规定的 扣除标准内、在取得有效发票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i 2003 009 049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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