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奖励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为提高产品销量,某公司对营销人员实行
销售提成奖励政策,即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佣金,问:此项费用是否可在所
得税前扣除?
答:确切地说,该公司支付给营销人员的销售提成并不是佣金,而是工资薪金。
对于计入销售费用的佣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做了严
格界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佣金计入销售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
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根据上述规定,为他人推销商品或劳务提供中介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是佣金,支
付给本企业职工的部分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即使是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直接
挂钩的提成(可以扣除必要的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或业务招待费等),也视同工资薪金支
出或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因此,该公司支付给营销人员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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