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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 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 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问:上述工资薪金支出的具体范围 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是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基础上,扩展而来的。   《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   一、计时工资。指核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的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核计时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位(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费)等。   二、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 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的工资。   三、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如生产奖,包 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 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资金和实 物奖励等。   四、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 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物价补贴。津贴,包 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津贴、技术 性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的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 报费等)。   五、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婚丧假、 探亲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 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比上述“工资总额”在以 下两方面有所扩大:   一是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 况看,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 接挂钩,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 奖等。   对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应这样把握:《办法》第十七条是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总 括性定义,企业因任职雇佣关系支付给职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但第 十九条明确排除的人员除外)的全部支出,除非属于第十八条明确排除的项目(雇员向 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等),否则应全部列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以 非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工资薪金支出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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