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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超过2000元的备品配件是否为固定资产?可否作进项税抵扣?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问:修理用备品配件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 是否可作进项税抵扣,是否有按固定资产价值的一定比例(15-20%)可予抵扣之说法?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 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 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超过2000元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 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配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没有按价值的一定比例抵扣的说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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