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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限额问题?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1)《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65号)规定,执 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 放的工资可据实扣除。   (2)非工效挂钩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标准:800元/月。该标准根据财税字 [1999]258号文件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经济发达地区,标准可以上浮20%, 但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工效挂钩企 业扣除标准为:经财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 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   (4)《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 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24号)规定,经省级科学技术 部门审核批准(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指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 文)为软件生产开发企业的,其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列支。 (k 2003 08 060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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