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债券收入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某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去年购买
企业债券,取得债息收入5万元,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年税务部门要求补缴。
问:该基金会是从事的公益事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为什么债息收入还要缴纳企业
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24号)文件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对其在金融机构
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目购买股票、债券
(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
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今年税务机关查处要求该基金会对去年取得的债息
收入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是有法可依的。(h 2003 08 029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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