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录入时间:2003-09-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3/2003信息】 受贿通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
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收受或索取,是受贿的两种形式。收受
贿赂,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被动接受贿赂;索贿,则是受
贿人以公开或者暗示的手法主动向行贿人索要贿赂。两者表现形式上有些差异,但本
质并无区别。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
洁性;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
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
条件;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财物,这里“财物”应当作适当的扩大解释,不仅指有
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钱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如债权的
设立、债务的免除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性利益,但不包括诸如提升职务、迁移户口、
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非物质性不正当利益。本罪客观方面的受贿行为包括两种不同
的基本形式:(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就属于这种形式,即通常所说的
索贿。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但由于它所具有的主动性和勒索性,因而比一般收
受贿赂的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索贿构成犯罪的,并不以“为他人
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无论索贿者是否有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实际上为他人
谋取了利益,只要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贿的,就应当以受贿罪论处。(2)利用职务
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在行贿人主动
行贿的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地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在索贿的情况下,行贿人交付贿
赂是被动的,是被索要的结果。在非法收受贿赂的情况下,行贿人交付贿赂是自愿的、
自动的,受贿人有被行贿人收买的特点。因此,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
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意
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至于行为人是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不影
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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