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罚?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
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按以下
方式和程序处罚:首先是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以罚款;其次,如
果情节严重的,则从重加以处罚,之所以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是因为此类行为虽尚
未构成偷税,但它是在当事人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出现的,在某种程度上具
有了企图偷税的嫌疑。办理纳税申报是以发生纳税义务为的提的,不按照规定期限申
报就占用了国家税款。如果任其发展,其后果将使税款继续被无偿占有,甚至流失,
所以必须从严处罚,不让违法者得到半点好处,并且在处罚标准上对纳税人和扣缴义
务人也应采取无差别的原则,因为就占用国家税款的性质而言,二者并没有什么区别,
理应受到同等的处罚,否则就会有失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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