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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某公司吸收合并另外一家公司,以其被合 并公司的净资产作为该公司的资本公积处理,由该公司替其偿还一切债务,被吸收公 司股东放弃一切权利,因此不需要变更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问:这样处理从税务角度 是否合理?应不应该纳税,如需纳税,则该纳何种税?   答:根据上述反映的该公司吸收合并另一家公司的情况,可视为国税发 [2000]119号第一条第4款的情况来进行税务处理。即“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 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不知该企业是否如此,若不是这种情况,则另当别论), 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 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上述反映的情况是:被吸收公司股东已放弃一切权利)”,则该 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为:“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即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故其净资产可全部进入资本公积)但要注意的是:“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全部资产的 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m 2003 07 04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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