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后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军队、武警企业移交给地方后,不再享受
对军队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移交前企业的欠税,应随同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
交,并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清欠。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给中央各部门、各
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
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
库;军队、武警企业移交给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军队、武警企业移交给集体所有制企
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军队、武誓企
业移交给由中央和地方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
业、联营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仍按原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加入
移交企业后中央与地方各自所占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地方金库。企业在移交工作中,
要认真核清企业的税务发票,按时办理税务变更手续等移交工作中的有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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