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理解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纳税人进行技术并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
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
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
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一个
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
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
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
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
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
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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