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如何进行调整?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企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
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
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
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
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十年。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
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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