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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录入时间:2003-07-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5/2003信息】 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 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经批准减 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 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 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 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 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 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 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 处理;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主 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 用途;各地要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具体格式、时间 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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