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审批管理?
录入时间:2003-07-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5/2003信息】 为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与
凝聚力,国家准予某些行业、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准予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统称汇总(合并)纳税。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
(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
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
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
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
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
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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