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管理?
录入时间:2003-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3信息】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
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对坏账损失的申报、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呆账损失的
核销,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但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由其总机构审
批核销呆账损失的,所属企业应将总机构审批情况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核销扣除。总机构批复数与省级税务机关审查核准数不一致和未
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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