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免、抵、退”税
录入时间:2004-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4信息】 根据国家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免、抵、
退”税管理,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凡具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
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由于生产企业往往发生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行为,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其外销
货物应实行退(免)税,内销货物应依法征税。基于这种征、退税管理的需要,“免、
抵、退”税办法就是把企业的应退(免)税和应纳税结合起来计算,即:首先对企业
的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实行免税,出口货物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用来抵顶内销货物
的销项税额,抵顶不完的部分给予退税。从而在征税和退税两个环节上实现紧密共管,
避免征、退税管理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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