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及办理退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答: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
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出
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
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
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税务处理,请参照财税[2002]7号、国税发[2002]
11号、国税函[2003]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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