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清算期仍可办理退税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浙江省某旅游休闲用品厂,于2002年3月
向意大利出口了一批旅游休闲用品,由于某些客观原因,直到2002年12月才收集有关
出口退(免)税凭证。该厂以为其出口货物已经超过6个月,不能再办理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手续了。但是2003年3月,当地国税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了
此事,并告知该企业仍可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其依据是什么呢?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
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
退’税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
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又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第一条规
定,一个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期。因此,根据上述规
定,这家旅游休闲用品厂在2003年3月31日前,仍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