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如何退税?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
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一个季度内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
以上的,对其多缴而未抵扣完的税款可申请退还,生产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将以下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1)《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多缴税款退还审批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完税证复印件。
(3)申报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申请退税工作底稿》。
主管税务机关在15日内核实、审批并报市局,市局对上报资料经过审查后,在30
日内审批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具体退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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