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
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办法。内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这定申报期内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于每月12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表。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3)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发票。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7)代理出口证明。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上报的资料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于当月15日
前报送市局。市局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签意见,于20日前报送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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