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介绍
录入时间:2003-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3信息】 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是指退还或免征出
口货物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征收的间接税的办法。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及其税
收制度,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采用的方法不尽相同。我国从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
确立了增值税、消费税两大间接税税种,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原则、征收办法、
征收范围不同,选用的退(免)税办法也不一样。同时,由于我国出口主体既有外贸
企业,又有生产企业,还有特定退(免)税企业,各类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不同,其退(免)
税的办法也不相同。目前我国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免、退”税办法、“
先征后退”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免、抵”税办法和免税办法五种;消
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生产企业免税、先征后退税和外贸企业退税三种办法。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办法
1.“免、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免征增值
税,货物出口后以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由于该办法计算简单,操作简便,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税收征管体制相适应,我国
从1985年开始实行退税政策后,对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
业集团收购出口货物,一直采用这种办法。但由于这种办法征税归征税机关管理,退
税归退税机关管理,在客观上造成了征退税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信息不能共享,
难免出现多征少退、少征多退或未征也退的现象。并且这种办法对出口货物在生产、
流转各个环节征收的增值税集中在外贸企业办理退税,形成大量的现金流,容易诱发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
2.“先征后退”税办法。“先征后退”税办法是指对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以报关
离岸价为计税依据先行缴纳税款,待出口退税手续齐备后,以离岸价计算退还已征税
款。“先征后退”税办法主要是在2001年以前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税
收管理。它具有容易计算、便于管理、操作简单等特点,但由于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
要先征税,与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的税法原则相违背,同时也大量占用了出口企业资
金,影响资金利用效率,不利于外贸出口的扩大发展。
3.“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实行免税,出口
货物所耗用国内采购的原辅材料进项税额先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
给予退税。我国从1997年起开始在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中推行该办法,2002年
起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施“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与“先征后退”税办法
比较,该办法具有较明显的先进性和管理的科学性:首先,该办法对出口货物以及内
销货物实施的免税和抵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有利于加速企业的
出口资金周转;其次,在出口销售环节实施免税,与“先征后退”办法比较,可以客
观地反映整体的税收规模,同时减小退税的资金流,避免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发生;
再次,“免、抵、退”税办法促进了征、退税管理部门的结合,征税部门既管征税,
又管免、抵税,也比较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强化了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功
能。
4.“免、抵”税办法。“免、抵”税办法是指对货物在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进
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该办法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
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5.免税办法。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该办法适用
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对按国家统一
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分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如出口企业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
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古旧图书等,这类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因此出
口后也不再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也适用该办法。
二、出口货物消费税退(免)办法
由于我国目前对消费税仅就生产或销售的某个环节进行征收,因此现行出口货物
消费税,除规定不予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先征后
退”和退税的三种办法。即:一是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二是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
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三是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
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办法。 (al20030601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