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六个月后,还能办理“免、抵、退”税吗?
录入时间:2003-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小型潜水泵的民营企业,
2002年2月,该公司委托深圳一家外贸公司向波兰出口了一批小型潜水泵(出口离岸
价为48万欧元),但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该公司直到2002年11月份才拿到了该批出口货
物《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2002年12月12日,当该公司向国税机关申报
出口“免、抵、退”税时,国税机关的同志说他们已经超过了6个月,不能再申报出
口货物“免、抵、退”税了,而只能按内销货物征税了。问:该公司出口的该批货物
真的不能再申报办理“免、抵、退”税了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第五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
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
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
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
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
税。”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第一条对出口货物
退(免)税的清算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个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为清算期。因此,该
公司2月份出口的货物,因一直未能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所以
应在6个月后按内销货物先行计算征税;待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等其他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只要是在2003年3月31日前,就可向主管国税机关
申报免抵退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即可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所以,
对该公司出口的该批潜水泵的“免、抵、退”税问题,并不像其当地国税机关所说
的那样不能申报“免、抵、退”增值税。希望该公司尽快同他们取得联系。
(z2003050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