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能否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3-05-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3信息】 问:最近,某厂接到了刚果某厂家订购
300万米纯棉布匹的订单。由于该厂的生产能力有限,需要将部分生产任务委托给另
一纺织厂完成。经协商,那个纺织厂使用该厂的商标按照订单要求进行生产,生产的
布匹由该厂按约定价格收购,再统一向刚果出口。问:这样收购后再出口的布匹能否
同该厂自产布匹一样享受增值税的“免、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
注册商标的外购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从上述情况看,该厂从另一纺
织厂收购的布匹属于上述通知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这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2]152号]规定,该厂收购的布匹可以与自产布匹一样享受出口产品免、抵、退增
值税的政策。 (as20030504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