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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上缴财政后是否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16-03-25

  问:事业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在年底该笔全部上缴财政,取得的该笔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如果事业单位收取的该笔收入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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