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2-23
问:某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人违约不再购买房产,其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该笔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为前提的。如果因合同一方违约,纳税人最终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该笔违约金不需要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