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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录入时间:2015-12-30

  问:我公司向国外单位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但是国外单位先将服务费用汇到国内代理公司,再由代理公司转到我公司银行账户上,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提供的该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9号)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纳税人并非直接从境外的服务接受方,而是从服务接受方的代理人处收取服务价款不符合免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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