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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案例

录入时间:2014-05-05

  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集团公司旗下的石化机械厂向该集团旗下的另一家子公司某假日酒店借入资金1亿元作为周转之用,酒店向机械厂收取1000万元费用作为资金占用费。假日酒店因未申报缴纳这笔资金占用费的营业税而被地税局要求补缴营业税50万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50多万元。

  税务分析:两家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借用资金周转并且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不能视作内部资金调拨,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用,资金占用费就相当于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因此,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假日酒店取得的这笔资金占用费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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