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12-20
【中华财税网2010-12-20信息】 问:他们将部分城乡之间的公交线路与民营企业合作经营。合作方每月向公交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利润、公交公司内部员工的“五险一金”及其他费用后,取得公交线路若干年的经营权。民营企业取得经营权后,采取向社会人员发包的形式,由社会承包人员自行购置车辆参与线路运营。承包人员需要在运营前向合作方交纳一定数额的线路费,并在运营中每日交付一定数额的任务款。对于此项业务,参与公交线路承包经营的三方分别如何缴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公交线路经营权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承租、承包或挂靠方式从事运营业务的应税行为,应区分情况确定纳税人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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