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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 应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10-12-17

【中华财税网2010-12-17信息】  问:建筑公司在承包工程的工地现场设立搅拌站,将购买的水泥等搅拌成混凝土,然后用于自己的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生产的混凝土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建筑公司早年一般是手工搅拌混凝土,解决工程所需。近年来,相当多的建筑公司使用混凝土搅拌机。根据不同施工要求和条件,混凝土可在施工现场或搅拌站集中搅拌。混凝土是指由胶凝材料将集料胶结成整体的工程复合材料的统称。通常讲的混凝土,是指用水泥作胶凝材料,砂、石作集料,与水(加或不加外加剂和掺和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经搅拌、成型、养护而得的水泥混凝土,也称普通混凝土,广泛应用于土木工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承包工程的工地设立搅拌站,将外购水泥等经过简单搅拌工序后的混凝土用于自己的工程项目,不能作为自产货物,应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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