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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设施维护费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录入时间:2010-10-28

【中华财税网2010-10-28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供水有限公司,当地政府下发了《关于(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新建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贮水池、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设备等),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建设和管理,并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那么,我公司收到的一次性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设施运行维护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规定的“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供水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应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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