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4-01
【中华财税网2010-04-01信息】 问:我公司是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客户签订总价为700万的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该设备的购入价为50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票面注明增值税税额85万,我公司应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因此,您公司应当以取得的700万价款扣除设备购入价500万及增值税85万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法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