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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购买的已计入产值的设备可否不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9-11-25

【中华财税网2009-11-25信息】  问:房地开发企业甲为该开发楼盘的建安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其开发和自用楼盘由乙公司为总承包,而乙公司又将部分公司分包给丙公司。请问:2009年起,若工程中有2005年省地税规定的免营业税的设备,且设备为分包企业丙公司购买并计入工程产值,那么开发商甲公司是否将其作为代扣建安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答: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仅限定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于分包工程收入,境内纳税人负有自行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义务,而不是他方代扣代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所述丙公司自行购买的设备价款,丙公司在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该作为应税收入一并申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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