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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对象赠与个人炒股等暂免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9-10-14

【中华财税网2009-10-14信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从今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买卖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无偿对特定对象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通知明确,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有关专家表示,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规定,单位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均应按买卖差价征收营业税,但考虑到如果对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在当前形势下容易对投资者信心产生不利影响,政策执行中也存在征管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问题,因此对个人买卖金融商品暂免征收营业税。
  通知同时明确,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四种情形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通知还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果同时满足“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三个条件,也暂免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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