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9-22
【中华财税网2009-9-22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近公司有一笔以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而取得的收入,请问,这笔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90号)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因此,你公司应将这笔以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全部租赁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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