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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项提供劳务纳税义务时间如何定

录入时间:2009-06-19

【中华财税网2009-6-19信息】  问:09年1月份收到全额款项,09年7月份开始提供劳务。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请专家解释一下新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差别,应如何理解?

  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新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差别,一般的理解是,新规定更注重:1、劳务是否开始提供;2、是否已开始收款;3、是否开出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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