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05-25
【中华财税网2009-5-25信息】 日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就澄迈地税局关于输送管道工程计税营业额的问题作出批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澄迈老城开发区供水工程项目输水管线工程中所用的各类管道、各类阀门、各类接头、闸板以及堵板等视同为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工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法兰盘和阀门盘片密封圈等材料,无论是采取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的结算方式,其价值均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