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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9-05-21

【中华财税网2009-5-21信息】  问:1、企业在试运行期间,是否允许将在建工程按照预估值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2、试运行期间产生的试运行收入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应该冲减在建工程,请问该部分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流转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如你企业取得试运行期间产生的试运行收入属于上述营业税征税范围,则应按其所应税行为所属税目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你单位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如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规定年限和方法提取折旧税前扣除。同时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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