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录入时间:2009-03-09
【中华财税网2009/3/9信息】 自2002年2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报送下列资料:
1.《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2.《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3.《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
4.《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5.《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6.《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7.《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8.《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人明细表》;
9.《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10.《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
11.《保费收入明细表》;
12.《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13.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写要求:
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分别向国、地税机关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组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是否需要报相应的空表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
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电子申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