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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

录入时间:2009-03-09

【中华财税网2009/3/9信息】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贷款业务。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2.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5.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6.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方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其中交通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在上海,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其他银行总行在北京,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各银行总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
  2.银行总行以下机构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由受托方代扣后,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暂不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由总行汇总后申报缴纳。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其省级以下机构成立前,由受托方中国农业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代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中国银联股份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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