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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9-03-09

【中华财税网2009/3/9信息】    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金融机构具体指:(1)银行,指中央银行(我国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5)保险公司;(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金融业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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