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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销售电话与提供服务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8-11-20

【中华财税网2008/11/20信息】  问:通信公司销售电话并提供相关服务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缴纳增值税。
    通信公司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因此,应将销售电话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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