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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企不动产和土地再转让如何交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8-11-20

【中华财税网2008/11/20信息】  问题:我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处土地的使用权,但未进行开发现要将其转让给另一企业,是否交纳营业税?是按差额还是全额交纳? 
  答: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吉财法[2003]255号文件规定: 16号文件第三部分第二十条关于购置(受让)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再销售(转让)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自行投资建造的不动产或者国土管理部门划拨(包括有偿、无偿方式)的土地,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营业税。 
  (二)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再销售或转让,必须提供购置(受让)时取得的正规发票,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后,其购置或受让原价方可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中国财考网提示:吉财法[2003]255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按差额交纳营业税。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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