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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海上观光旅游业务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8-05-20

【中华财税网2008/5/20信息】 近期,河北省乐亭县某私营旅游公司咨询,为了拓展旅游业务,今年在海上旅游区新开设了游船、客运观光、歌舞厅以及网络游戏等项目。以前纳税我们只按旅游税目缴纳营业税,可前不久听税管员辅导时讲,现在经营的项目不同要分别纳税。那么,该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应怎样缴税呢?
  首先,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旅游公司经营的项目属于此条规定的征税原则,为此就必须分别按其取得的收入依不同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其中属于娱乐业的,以其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务的其他各项收费)申报纳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又明确,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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