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如何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8-05-19
【中华财税网2008/5/19信息】 问题:1、根据(文件号)国税发[2000]9号的文件,《国际海运业船舶运输代理专用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一个公司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文件号)沪地税-[1999]86号对从事货运代理的单代,船务代理等等相关单位对其营业税有具体的相关核算办法,那大连地区有吗?
2、对于船舶代理营业税的缴纳现听到三种说法:
(1)代收代付(即:船舶代理公司)的发票(港使费、拖轮费等等原始发票)只留复印件,原件给船东,复印件记代收代付内容记“应收或应付”。问:如果复印件可以,那启不是会出现一份原件,好几份复印件,并且多个船代公司为偷逃税款都可以用吗?
(2)收到款后,付款必须有原始发票做进项,并且必须和开出去的每项内容相对应,随之代理费的数额也会相对应的碰上。问:这种做法好多公司和会计事务所都说不用,包括他们的专管员对没有相对应的发票原件也没提出相应问题,船舶代理此类何算有明确规定吗?
(3)收到款后开一张总发票,代付款后的进项发票做扣除后缴营业税。问:船舶代理有此类何算规定吗?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45号)纳税人从事货物代理业应依照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按运单业务进行营业税核算。该业务在同一月份内不同团(或不同笔、不同运单)所出现的正负差可以相抵;但本月累计出现负值时,不得在下个月进行抵扣。
关于复印件只能用一次,如被发现多次使用,将根据征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