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运输发票、收购发票的抵扣时限

录入时间:2008-05-09

【中华财税网2008/5/9信息】 问题标题: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90天内认证抵扣,那么运输发票、收购发票等有没有抵扣时限呢?

  问题回复:根据《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根据《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