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企业预收款怎样确定差额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8-02-20
问:我公司是一个旅行社,近日接到一事业单位的旅游项目。该单位本月一次性将旅游费用汇入我旅行社名下,并要我们在本月给予开具全部金额的发票,但是该事业单位的旅游团是分批走的,大概要在未来三个月内分别出发。
因为旅行社是差额纳税,但这种情况下,虽然我旅行社给对方开具了发票,但成本无法确定,在哪个月纳税?
如果我公司于本月末承接了一个旅游项目,且该团在本月末已出发,但该团要于下月初才结束,成本发票也要在下月初才能取回,这种情况我要在哪个月纳税?
答:根据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七)款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条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你企业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以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也就是当旅游团出发后,各种费用出生后将“预收性质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后再计算纳税营业税。如果你按开出发票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可根据长地税流字[1999]84号第十条规定:“对广告代理业中存在的收入一次取得 ,发票全额开出,但发布费分期支付,分期取得发布费发票的业务应如何确定广告代理业的收入额?可采取按合同规定予扣广告发布费后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不过这个文件已废止,你可以参照一下,这两种方法都可以。也就说对这种时间差异问题,只要最终是实际情况。营业税不少纳,又不违反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可以。